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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古某某商铺租赁纠纷案

作者:邓飞娜  更新时间 : 2016-05-10  浏览量:353

案情: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古某某,男

原告委托第三人张某女将其位于某区XX商铺的出租,张某女将商铺出租给了贺某,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内,贺某又将房租转租给古某某,贺某在原告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古某某3万元的转租费。贺某与古某某协商后,将原租赁合同变更为承租方为古某某,租赁期仍是三年。古某某使用该商铺从事烧烤生意。

房屋租赁期满前原告李某某告知被告古某某该房到期后将不再出租,收回自用。被告竟声称要收回商铺,须向被告支付“转让费”3万元,原告严词拒绝后,被告竟召集10多个人围攻原告,致使原告无法收回自己的商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案情分析:

1、古某某向贺某某支付转让费的行为,原告并不知情,且本案的租赁合同约定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租,而被告私下给付的转让费与原告无关。

2、租赁期满后,原告做为房屋所有人有权收回商铺。根据《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被告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强行霸占原告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当依法承担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立即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3被告赔偿租赁期满后占用商铺直到搬出前的商铺租金XX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未收取被告的转让费,在租赁期满后被告强行占用原告的商铺,侵害了商铺所有人的财产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物权法〉及〈合同法〉规定判决:1、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腾退商铺给原告;2、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占用商铺的租金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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