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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缓刑
来源:胡松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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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胡松学、黄炳春,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于2010年12月25日以惠城检刑诉2010)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胡松学、黄炳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0日上午7时50分许,被告人xx驾驶粤xxxxx车辆(经技术检验,该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从惠城区惠民大道往云山东路方向行驶,至惠民大道上寮村路口处时,因车辆左侧中轴轮胎整体脱落,轮胎在脱落过程中碰撞到正在路口中间准备横过道路的行人,造成其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并被公安人员口头传至江北交警大队。经认定,被告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便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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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松学
  • 执业律所: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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