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30日下午5时许,申请人张xx在南京xx花园城山水居项目工地9号楼一层铺设踏步砖。在工作中当用切割机对一块踏步砖进行切割时,切割机刀片却突然断裂飞出并击中申请人右眼。当即申请人鲜血直流。后由工地负责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出院后,申请人现右眼视力大减。
直到2007年6月份,申请人才找到我,委托我帮他处理这件事。在听了当事人陈述后,感到这个案件相当棘手。第一,距离案件发生时间快到一年,申请工伤的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都是一年,时间急迫。第二,当事人没有和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当事人也是在几次转包中跟一个私人包工头干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也难。三,事情发生这么长时间,当事人都还没有收集相关证据。
经过认真分析后,我立即着手向事发当时的在场人、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做了调查笔录。然后,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利益,我选择同时向劳动局申请工伤、向法院提出人损诉讼。
值得可喜的事,本案在法院诉前调剂过程中,经过几方共同努力,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共计赔偿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