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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民事起诉状

作者:郑继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4-16 00:00 浏览量:1519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31岁,汉族,XX省XX市XX虫草行经理          现住:XX省义乌市XXX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从被告处办理的手机号码13919888888或赔偿该手机号码的补偿款13万元。
  2. 请求被告承担因被告取消该手机号码原告处理该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 3617元,住宿费1112元 。      
  3.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13日,原告在被告下属的XX路营业厅与13919888888手机号码机主(手机号码转让人)B将该手机号码转让给原告,手机号码的补偿款13万元。该营业厅给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日,原告缴了20元话费,次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手机套餐业务。该手机号码使用不到一个月2010年12月9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该手机号码是非法的,被告要将号码还给原来的机主A,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取消了原告的该手机号码。

经查:该手机号码最初的机主为A,B伪造了A的身份证,将在A名下的手机号码通过被告的营业厅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随后,B又将该号码转让给原告,也是通过被告营业厅办理的过户手续。

2010年12月17日原告及朋友三人一起来XX被告处交涉此事未果,向XX市公安局城关分局、XX市公安局报案,两单位均建议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以为2010年11月13日手机号码过户时B与原告均提供的是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原告无任何过错, 被告对A与B手机号码过户时B提供的A的假身份证审查不严。过错方在被告,现B在逃。原告代理人与被告负责人曾交涉,希望协商解决此事,被告拒绝。故,原告只能起诉被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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