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签订《经销协议》,并汇款8万元给该公司。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在宣城百汇租赁了商铺并进行装潢,并在该公司拿了二-三万元的货物。后经联系该公司内部股东发生纠纷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因而没有向该公司进货,但合同约定经销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采购完首批进货款。2015年6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由于以上事实均缺少证据,且申请人也有违约的地方,因而本律师:
1、要求申请人想办法补充证据,特别是争取该公司离职的一名员工的证言支持(成为本案的重要证据)!
2、搜集本案中因经销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将全部损失(虽然明知道有些损失不会得到支持)均作为仲裁请求,以博取案件审理仲裁员的同情!
3、将律师费用作为仲裁请求列入,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
将以上几点考虑后,本案证据仍然缺乏,然而在仲裁举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举的有些证据,虽然我方明知道是假的,但本律师在庭审时均予以认可,这恰恰成为弥补我方违约证据的关键!!最后,仲裁庭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诉请92599元,远远超出当事的仲裁预期(申请人只希望能将余下的5-6万元货款退回),裁决后,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申请人此本案的办理非常满意!
经总结本案件的办理,争取证人出庭、诉请全部损失博取仲裁员同情以及庭审中对被申请人虚假证据的认可,灵活运用诉讼技巧成为本案胜利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