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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蔡亚  更新时间 : 2016-05-05  浏览量:361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杨***与被害人李**系夫妻关系。杨**与被害人李**夫妻感情不和,杨**回到云南省罗平县居住,李**将婚外情人被害人彭**带回家中同居。杨**知悉后决定回家找被害人李**处理此事。经杨**与其哥哥、姐姐等人商议,杨**带着其七名亲属(包括其嫂子王**)去家里捉小三。后杨**及其亲戚将李**、彭**从床上抓起,从广西带到罗平县协商离婚事宜,途中经停324国道立交桥附近、飞机场、湾子水库等地交涉,途中李**、彭**被多人拳打脚踢,辱骂。达成协议后,到罗平县签署离婚协议。李**父母报警后,警方对该案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律 师 说 法

本案是不构成非法拘禁。虽然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王**等七人于限制被害人李**、彭**人身自由长达24个小时,并被殴打致轻微伤,被告人王**等七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经过分析、讨论,蔡亚律师认为不够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七名被告人将李**、彭**带走是因其妹妹杨**长期受到其丈夫李**的凌辱与殴打并且公然将情人带回家生活。整个过程中去过324国道立交桥附近、飞机场、湾子水库、律师事务所、饭店宾馆等地方,王**等七被告人带走李**是想协商解决离婚事宜,到律师事务所写完离婚协议后,是李**自愿跟着七被告人吃饭。凌晨6点被害人李**及彭**就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到下午2点进罗平县律师事务所,就只有杨**和被害人在一起,且处的场所是律师事务所,如何实施拘禁。根据高检发研字(199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立案标准是24小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王**等七人作为普通老百姓的立案标准应长于24小时,况且本案中拘禁时间不足24小时。

并且蔡亚律师认为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在本案中得都是亲戚,且没有造成危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同时蔡亚律师还指出本案证据材料中存在很多程序问题。

判 决 结 果

法院综合考虑了蔡亚律师等八名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引导合法正确的维权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理工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熊**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以上判决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律 师 意 见

蔡亚律师认为本案是因捉小三引起的刑事案件,维权可以,但是请大家注意在维权时采取的方式方法要恰当,否则可能造成过度维权,让自己深陷其他法律纠纷。

(本案例是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蔡亚律师亲办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内容由蔡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蔡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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