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赵某营通过P2P小额贷款公司向夏某借款,后屋里偿还,夏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件,此案件经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依法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夏某的所有主张,判令张某营支付原告夏某借款本金140302.13元,及利息。律师费94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被告负担。
此案件原告的诉讼主张的到法院的全部支持,以完全胜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