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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办案心得
来源:刘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30
浏览量:1749


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被告XX殡葬管理处雇佣原告王XX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800元。2010XX日夜间,原告王XX在门房内发生煤气中毒,被告XX殡葬管理处及时将原告王XX送往医院抢救,先后在张家口市第一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宣钢医院接受治疗,于20107X日康复出院。

20108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被告重新雇佣原告从事门卫工作。原告于201085日向被告提供了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体检结果,体检结论为健康。

20101124日,原告违反殡葬管理制度和被告单位制度,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务合同。

2015323日,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称:目前身患多种疾病,均为煤气中毒后遗症),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同时提起了伤残鉴定申请。

[案情分析]

作为被告XX殡葬管理处的法律顾问,根据案件情况,我认为原告的起诉存在多个问题:一是诉讼时效问题。二是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康复出院(体检合格的单据)。三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作为原告能够获得赔偿,必须解决一个关键性问题,也是获得赔偿的前提性条件:有充分足够证据证明原告目前身患的多种疾病确实与多年前的煤气中毒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参与度)。而这个关键性问题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确定。原告目前的疾病为常见病(高血压、高血脂、心律失常、房颤、脑梗),从目前的医学水平很难确定与煤气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四是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赋予了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出庭,接受律师、另一方当事人的质证,就鉴定结果的依据进行说明、解释等,专没有明确的专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面临的压力较大,一些掌握不准的鉴定,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会接受委托的,这对于被告XX殡葬管理处是有利的。

[答辩意见]

贵院受理的王XXXX殡葬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对原告王XX(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我们提出如下答辩证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0324,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煤气中毒,遭受人身损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病愈出院。从人身损害发生之日起,目前已经5年多,并且当时原告的伤情是明显的(原告自己在起诉状中诉称脑梗塞、心律失常、房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1 年的诉讼期间,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病愈出院后已经体检合格,并且继续为我方提供劳务,直到20101128,诉状中称其病情恶化纯属捏造事实,恶意提起诉讼。

201081,原告病愈出院后,与我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书》(证据一),继续为我方提供劳务。同时, 201085,原告在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了体检,该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显示(证据二),原告的体检结论为健康,说明其遭受煤气中毒后,经过治疗已经康复病愈,继续上岗工作至2011112820111129被解除劳务合同,不再上岗)。但原告却在诉状中称“出院后,原告病情仍然不断恶化与医学体检证明其身体健康的事实恰恰相反,原告据此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

同时,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采取相应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予以制裁。

三、我方解除劳务合同合法有据,原告索要补偿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101124晚,原告在工作期间喝酒并私自收受他人财物1200元,违反我方管理制度及合同约定(证据三:调查笔录)。因此,经处委会研究决定,20111129,我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务合同(证据四:关于解除王XX同志劳务合同的决定),我方解除劳务合同合法有据。

2013117,原告子女向我方反映问题:父亲因一氧化碳中毒,引起后遗症,现已住院两次治疗,要求单位给予解决处理。2013118,我方处委会对其子女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门会议研究,形成了具体的处理意见(证据五:关于原劳务工王XX子女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认为:原告王XX是经医学体检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后,继续上岗工作。而王XX因违纪于20101129已解除劳务合同,时隔两年之久,现王XX因病住院治疗与单位无任何关系。根据该处理意见,对原告及其子女的不当请求,我方单位一直以来坚决予以抵制。

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每年补偿4000元,我方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赔偿或补偿协议;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并不承担任何补偿金。因此,对于原告索要补偿事宜,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我方拒绝赔偿或补偿是理所当然的,是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更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显失公平。

四、个人行为不能等同于单位行为,不能对我方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

据了解,我方单位个别领导出于感情或同情,曾经私自赠与给原告部分现金,但他们的个人行为并不能等同为我方的单位行为,纯属赠与人的个人行为,对我方单位不能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法律意见]

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了伤残鉴定申请,但并没有提出进行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的鉴定,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我提出要增加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鉴定。理由如下:

一、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之一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略)

二、确定本案因果关系是专业性问题,法院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略)

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应当由原告申请因果关系及关系大小的鉴定,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略)

[司法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被告)认为原告目前身患的疾病与煤气中毒无任何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一、原告上岗前体检合格、身体健康,不存在所谓的“后遗证”。(略)

二、原告上岗期间正常上班,身体并无不适,也不存在所谓的“后遗症”。(略)

三、原告目前的疾病与煤气中毒无唯一的因果关系,完全不能排除生活习惯和年龄因素所造成。(略)

[诉讼进程]

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后,被告要求增加因果关系及关系大小鉴定,获得法院支持。此后,法院先后委托4家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及关系大小进行鉴定,但均被4家鉴定鉴定机构以不具备相应鉴定能力为由退回。说明国内尚无鉴定机构能够确定原告目前的多种疾病与多年的煤气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

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并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主动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今后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等。

最终,受理法院同意了原告的撤诉申请,出具了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双方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该起纠纷。

[办案心得]

首先,要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透彻分析(有利或不利一一列表),对关键问题(因果关系及关系大小)发起反攻最有效;

其次,涉及专业性问题,要多请教专家,准备好司法鉴定陈述书,发表专业、准确的质证意见;

第三,作为单位法律顾问,当单位作为被告时,既要考虑单位利益,还要根据案件情况,通过适当补偿(非赔偿)化解矛盾。当然,确实不应该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必须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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