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涛律师亲办案例
被继承标的物遇拆迁,原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王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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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曾某自书遗嘱,列明其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地房产归其长子曾某某继承。2013年,上述桥东区某地房产被拆迁。2014年曾某去世,2015年位于张家口桥东区某地房产重新起见。
2015年5月,曾某次子曾某甲起诉曾某某,增某乙,要求继承上述桥东区房产。
本律师于2015年5月接受曾某次子曾某乙委托,担任此案代理人,并依法行使代理权利。
我方向法院提出观点,曾某原书写协议中标的已因产权原因遭灭失。现有新起建房屋因为新的标的,曾某并无进行处分。而对方主张,原有标的并没有灭失,现有标的因属于原标的转化而来。故曾某甲有该项继承权。
在经历六次开庭后,此案最终已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曾某甲愿给予曾某乙人民币8万元,该新建房屋由曾某甲继承。
本律师认为,原有标的物确有灭失,即遗嘱所列标的物灭失,新生标的物不应该按原遗嘱执行。但经我所及相关专家论证。此类型案件各持观点,而在实践中,法院判决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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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西区南城壕街与武城街交口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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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文涛
  • 执业律所:
    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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