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涛律师亲办案例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来源:王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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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小李与小王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租住在张家口桥西区某处。婚后两月后,小李父母决定出资为小李购房。2014年7月小李父母出资13万为小李小王购置位于桥东区某处房产一套。该房产总价三十万,登记在小李名下。2015年3月小李小王因感情破裂离婚。小王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李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后购置的房产因为己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名下,故该套房产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接受小王一方委托,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我方主张,婚姻法相关解释虽然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但该条规定,并未就此出资属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本律师认为,相关解释的出资应该认定为全额出资。如非全额出资,则该房产由于是婚后取得,故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后父母出资应该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最终,本案判定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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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西区南城壕街与武城街交口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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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文涛
  • 执业律所:
    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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