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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相辞退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齐冬梅  更新时间 : 2016-04-28  浏览量:213

用人单位单方私自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超出劳动者实际技能,实质上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劳动关系中约定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有约定即为违法,用人单位不能反而因此受益。因为,工作岗位属于工作内容的内涵之一,而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也是建立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缘由。

2、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双方当事人有调岗之概括和意见。

3、用人单位滥用调岗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变相迫使劳动者辞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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