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1名游客与武汉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河南某景区游行。在景区,经景区滑道工作人员劝说,乘坐滑道下山过程中突遇大雨,无法控制速度,导致6名旅客受伤。2009年在景区与受伤游客达成赔偿协议后,5名游客基于旅游合同之诉,向法院起诉,要求游行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游行社支付赔偿金九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旅行社找到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主任皇甫律师做二审代理人,向武汉中院上诉。武汉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最重要的一项判决,除了一名游客外,对另外四名游客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需要承担责任的游客,赔偿金额也下降了接近一半。最终,游行社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万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