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办理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得到减轻处罚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7
浏览量:313

【案情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租用某县环城北路**号房开办水玲珑休闲坊,并在该休闲坊内的一、二楼设立足浴、推拿等服务,三、四楼则以“普通房”、“贵宾房”的名义组织许某乙等妇女(另案处理)进行卖淫活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从中非法获利。休闲坊经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先后雇请张某某、张某、戴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兰某某、赖某某(均已判刑)参与休闲坊的管理。根据查扣的记录本体现,水玲珑休闲坊自2015年3月至6月10日,共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计2000余人次(其中:收费为198元的F1计363人次;收费为388元的F3计2019人次;收费为498元的F5计526人次),非法收入计人民币1205000元。

2015年6月10日22时许,某县公安局民警对水玲珑休闲坊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4名及涉嫌卖淫的女子十余名,并当场抓获了戴某某、王某某。

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律师辩护被告人潘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近亲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从公安、检察院、法院全程介入。介入本案后,若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得到减轻处罚,按法律规定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本律师就采取两步走,一是尽量按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二是尽量寻找证据证明可以减轻处罚。

通过与检察院经办沟通,本案其他被告人已经全部到案审判,均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因此本案无法改为容留卖淫罪起诉。到法院后,通过庭前沟通及庭审辩护,检察院基本认可十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因此积极开展后续沟通工作,最终法院予以判决七年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开办的休闲坊,通过招募的管理人员,招募和容留卖淫女,并进行组织和管理,组织实施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潘某某于2015年3月至6月10日共组织卖淫活动2000多人次,非法收入人民币1205000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并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组织卖淫未采取胁迫或是控制人身的手段,相对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潘观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已缴交的行政罚款五万元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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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锦锡
  • 执业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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