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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转让房子,十多年房子尚未过户,法院将如何判决?
来源: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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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姐弟原本感情深厚,可不曾想因为房子转让的事而导致亲情破裂,闹上法庭。原来是杜家姐姐原有一套房产,多年前以口头协议转让给了自己弟弟。多年过去了,弟弟并没有将房款如数付清,姐姐也没有将房子过户给弟弟。如今姐姐提出要求重新计算房价,两人争执不下,闹上法庭,且看法庭将如何判决!

【案由简介】

杜家弟弟早年在外工作,2002年回到上海时孓然一身。杜家姐姐心疼弟弟无处可去,便将自己的房子借给弟弟居住。不久弟弟提出向姐姐购买系争房屋,于是姐弟两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弟弟出资27万元购买系争房屋,但未就交易细节作其他任何约定。2002316日,弟弟支付了房款15万元,姐姐出具了收条。此后,系争房屋由弟弟与家人实际居住至今,但剩余房款12万元始终未支付,双方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上海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姐姐从2006年起提出对房屋重新议价,双方在数年中多次协商价位,但均未达成一致。到2013年,弟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原定购房协议,姐姐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协议,除非弟弟同意参考当前房价再支付房款83万元。本案审理中,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违约在先。经查,系争房屋在2013年的市场价已达到160万元以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本应按约履行。但原告仅支付了部分房款15万元,尚有12万元余款未支付;被告也仅交付了房屋,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鉴于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口头约定时明确了支付余款与办理过户的时间和先后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法确定系其中一方违约在先。在过去十年时间中,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始终未能完全履行,同时也并未解除,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尽早解决纠纷,却始终僵持直至本案诉讼。在此期间,市场房价持续上涨,与2002年相比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显然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口头缔约之时所能预料。如果继续按照2002年约定的房价履行合同,将对双方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而双方显然都已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多次对重新约定房价进行磋商。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有权要求对房价进行调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系争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原告已付房款的比例,以及原定房价中的亲情因素,可酌情确定原告还应支付的房款余款为53万元。双方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在依法调整房价后继续履行。被告应在原告支付房款的同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法负担。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杜小X弟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杜月娣购房余款53万元;二、被告杜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杜小X办理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到原告杜小X名下。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律意见】

在某些情况下,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可能因种种原因,陷入到一种长期履行僵局的状态,即双方均怠于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也不催告对方履行,更不主张解除合同,仿佛合同的履行已经被双方遗忘一般,任由时间流逝而不采取任何行动。这种状态通常较多出现在民间交易中,双方存在一定人身关系,且所定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甚完备。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通常而言,如果合同尚未得到任何履行的,当事人另行寻求交易的成本很小,则应以合同解除为原则;如果合同已经得到部分履行,当事人另行寻求交易的成本很大或几乎不可能,则应以合同变更为宜。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即原告支付了一半以上的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这就使得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僵局期间事实上没有另行到他处寻求交易的机会。由于当年约定的房价已不可能再从市场上购得房屋,如果解除合同,将使原告丧失获得住房的机会;如果继续履行,则会使被告在十年间丧失的机会成本无法得到任何弥补。因此,本案最佳的解决方式是酌情变更合同内容,调整房价后继续履行。本案判决后,双方均自动履行,纠纷得到彻底平息。


现被告石先生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丁先生交付涉讼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以被告实际收到的数额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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