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双方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而且最后经过了法院的判决准予他们离婚,并判决孩子归原告方抚养,因为原告的生活背景和条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到这种情况孩子判给了原告,但是被告必须承担孩子每个月的抚养费500元,直到18周岁,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另行起诉,争得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判决生效后,原告与被告都没有上诉。但是被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将孩子的抚养费如实兑现。原告没有办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委托我代理此案,通过调查取证,被告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并且可以正常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借于以上情况,法院如实执行,并根据如实情况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特此制定出一份民事裁定,要求被告必须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根据被告单位提供的相关工资证明材料,如再不履行抚养费问题,法院有权利对被告的当月工资进行扣除作为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在裁定书上与原告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同意签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