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争议是企业是否有选择安置或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因企业性质、经营状况不同,有些企业主更愿意选择安置的方式,延续企业经营。但政府有时仅提供货币补偿,或提供的安置不能达到企业正常经营的要求。律师团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企业有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的权利,且重新安置不能低于原企业经营活动的条件。如律师团队代理的蒙城县一鹌鹑养殖大户,政府仅给出100万元的货币补偿或安置在远离原企业位置50公里外的一处山地,配套设施无法保证。律师团队介入后,经法律调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最终达到和解,政府将所有养殖棚、配置设置等准备齐全,并额外提供30万元的搬迁费用。
土地使用权赔偿争议仍然集中在评估机构选择和土地价值计算方式上。首先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经企业主参与、同意,其次土地价格应当以作出征收决定时的土地价值进行计算。如巢湖市一企业主有约三亩左右的商业用地,应拿地比较早,当时成交价约10万元每亩,但时至今日,周边土地价格已增加到了约150万元每亩。但是政府给出的征收价格仅为50万元每亩。后经律师团队介入,最终按照市场价予以赔偿。
设备设施赔偿仍然争议巨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政府拆迁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二是中介机构选择的评估方式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差距巨大。所以律师团建议,对于政府单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不要签字确认,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业主参与确认。
企业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有经营场所,拆迁时应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一般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