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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中的伤情
来源:赵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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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中的伤情

今年1月份,孙某某由莱城区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向莱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罪名和事实,孙某某无异议,其承认殴打了被害人陈某某,并且导致对方鼻部受伤。经过审查在案证据材料,被害人的伤情属于二级轻伤,我也认为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即着手考查影响孙某某的量刑情节,也就是关注判多长时间。在看公安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而且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尤其是被害人的照片,我发现被害人虽然构成二级轻伤,但其鼻部受伤处比较少,整体比较轻。

我在开庭前准备辩护词,并且在开庭时发表了以下意见:“根据鉴定意见和查看照片,被害人鼻骨骨折不是很严重,比较轻”等。法院判决书上记载了“被害人陈某某伤势较轻”,最后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这一点,很多人看到二级轻伤或者一级轻伤就不管了,实际上在同一级损伤里,伤情也不一样,而这个也会影响量刑,因此不得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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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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