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辉律师亲办案例
安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应按市场价值
来源:赵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量:167
    2016年以来,安徽省尤其是合肥市房地产市场不断增温,政府房屋征收拆迁力度不断增加,涉及到棚户区改造项目增多,补偿争议很大,尤其是两部委201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棚户区改造力度进一步增加。目前律师团队已有多起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案件正在办理。针对棚户区改造和补偿中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合肥拆迁律师团队成员高飞律师做一个解答。
一、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1、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审棚户区改造应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4、立项通过后,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批复,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5、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以上是棚户区改造必须的程序,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如果程序上违法,依法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和项目
1、原有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应当按照原房屋面积、用途、结构,拆一还一,就近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应当符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一般由评估,按照市场比较法或者收益法确认,以周围同样位置房屋的均价作为参考。律师提示,如果政府单方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值,是无效的,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
(3)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应当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安置。如政府单方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值,是无效的,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
2、搬迁费:
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合理,并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3、过渡费:
如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标准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合理,并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4、停产停业损失费:
如改造范围内有门面房或者商铺,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特别提示
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合理维权。可以由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以上内容由赵光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光辉律师咨询。
赵光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好评数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光辉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2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