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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自家车撞死,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0
浏览量:475

车主被自家车撞死,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应当赔偿

昭通市昭阳区一青年男子在停车卸砖时,被突然发生退移的该车撞死。当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交强险是否应当予以赔偿?昭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王某的家属赔偿110000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昭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一、停车卸砖,被自家车退移撞死

2013年年初,王某驾驶云C*****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昭阳区某某村村道由北向南倒车准备卸载砖块,王某将所驾驶车辆停止下车后(当时车辆状态:发动机未熄火、手制动拉启、档位置于空挡),站在该车后方用撬杠撬动货箱内砖块时,该车向后发生退移并将王某挤压至车辆后方某户房基上,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大理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所有的云C*****号号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王某。为赔偿事宜,王某的家人将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8480元。

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王某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拒绝赔偿。

二、法院观点:受害人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仍应赔

昭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王某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此次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的家属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主张王某属被保险人,按照交强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车辆的投保人及合法驾驶人均是被保险人,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身份均属于相对于被保险车辆的临时性身份,确定是否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关键是要看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处于被保险车辆内或正在驾驶车辆,本案中,王某虽是投保人,但事故发生时其已离开被保险车辆,由于车辆向后退移与身处车外的王某发生碰撞,此时,王某已属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不是事故发生当时的驾驶人(被保险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并未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迅速填补受害人损失,基于交强险购买上的强制性和赔偿上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第三者所承担的是法定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故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四受害人王某的家属作为受害人王某的合法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11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关于王某属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王某的家人进行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昭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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