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转、张某强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强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此后,张某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强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她重洗。陈某转不肯,说“下辈子我自己过”,张某强即殴打陈某转致其右手臂瘀伤。女儿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脸部及手臂。2012年5月17日,陈某转起诉离婚。被告张某强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焕转。庭审中,张永强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转“没文化,乱说话”,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
本案律师分析: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张某强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强对陈某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打她,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因此法院在此情况下,理应判决准许陈某转与张某强离婚。 在宣判前,陈某转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禁止张某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转及女儿张某某。(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