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亲办案例
挖掘机被商家再次出售,律师帮助收回购车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费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9
浏览量:255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原告夏XX在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购买一台现代牌挖掘机,并于当天签订了《工程机械按揭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夏XX向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支付购机款为61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夏XX支付购机款120000元,2012年8月20日原告夏XX向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支付购机款30000元。付款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交付了挖掘机。2012年8月夏XX通过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向重庆XX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挖掘机一台。当天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将已经出售给夏xx的挖掘机卖给了重庆XX租赁有限公司,并且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夏xx也签字确认。但是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并未向夏XX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机款15万元。后夏XX委托周炜律师处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夏XX的购机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夏XX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12000余元。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应诉:

该案件系原告夏XX于2014年2月23日委托周炜律师到法院起诉,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原告夏XX与签订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按揭付款买卖合同》后,原告夏XX通过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向重庆XX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融资租赁,原告夏XX在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与重庆XX租赁有限公司的本案挖机买卖合同上签字,可以认为原告夏XX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协商解除了双方于2012年7月签订的《工程机械按揭付款买卖合同》。所以可以要求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退还购机款。周炜律师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于2014年2月25日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立案,北碚区人民法院于当天受理了此案。

三、开庭审理及:

2014年4月17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夏XX及其代理人周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已将购车款150000元支付给了重庆XX租赁有限公司,并作为原告夏XX的融资租赁首付款,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不应当返还购机款,更不应该向原告支付占用损失费。周炜律师认为认为原告夏XX与签订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按揭付款买卖合同》后,原告夏XX通过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向重庆XX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融资租赁,原告夏XX在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与重庆XX租赁有限公司的本案挖机买卖合同上签字,可以认为原告夏XX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协商解除了双方于2012年7月签订的《工程机械按揭付款买卖合同》。并且原告夏XX已于2012年10月16日将挖掘机返还给了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所以可以要求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退还购机款。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在原告夏XX归还车辆时被告没有返还购机款,理所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的。


四、一审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法庭的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2014年5月22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 一、由重庆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夏XX返还购机款150000元。二、由重庆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夏XX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1253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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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炜
  • 执业律所:
    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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