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在公诉时指控,梧州一男子王某,在运输松脂到金秀运江镇某厂时,松脂中参杂大量水分,先后以该种方法进行十几车交易,诈骗厂家的货款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买卖时通过参假(参水)进行交易,骗取了厂家的款项,犯罪数额巨大,应判决其犯诈骗罪成立,建议量刑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王某妻子的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并且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据理力争,成功将被告人的犯罪金额降低到7万元。经过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最终法院采纳本辩护人的观点,虽然认定王某犯诈骗罪成立,但是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人王某便开心地走出了看守所,重新呼吸新鲜的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