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立志律师亲办案例
当“卡通猴”遭遇“调皮猴”
来源:袁立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0
浏览量:868

案情概要:

近年来,十字绣作为一种时尚的工艺品,日益受到年轻人的追捧。许多人看到其中的商机,纷纷开起了十字绣店铺。由于十字绣时尚漂亮、简单易学,很多店铺生意红火。但是,红火的生意背后却隐藏着法律风险,很多十字绣店主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意识到原来自己可能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要赔偿损失。目前,大多数十字绣店铺运作模式都是:从网上下载十字绣图案,将图片制作成样图,配上彩线、十字格布、绣花针等材料,销售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自行绣制十字绣作品。问题就出在第一个环节!显而易见,十字绣吸引消费者的核心是图案,而大多数店铺并无自行创作图案的意愿和能力,往往都是从网上下载的,下载时并不知道这些图案是否受版权保护、是否得到作者的授权,因此,侵权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我去年承办的一个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我代理的被告是一家专门的十字绣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了网店,并申请了注册商标,通过网络销售十字绣材料(即样图、布、线、针等,下同)。在其销售的几百种产品中,有一种产品的图案是一只卡通猴,该图案是其从网络上下载的,具体的下载地址已不记得。该案的原告是一家新加坡背景的文化推广公司,拥有十二生肖造型及相关动画片的著作权,致力于推广销售相关动画片及图书等产品。原告的十二生肖造型之一是一只被称为“调皮猴”的猴子造型。原告起诉称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赔偿调查费、损失等共计六万多元。

 

法律焦点

  1. 一般人遇到侵权指控,第一反应通常会是“我的卡通猴是网上下载的,没有侵犯你的权利”。其实,在面对侵权指控时,首先要问的问题是:你说我侵权,我先要问你,你是著作权人吗?如果不是,对不起,你没有资格跟我讨论侵权的问题。这样说似乎有点无赖,但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确实是这类案件的第一个环节,也是被告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原告不是著作权人,也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那么指控侵权的法律基础就不存在了。被告如果能够成功利用这一策略,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不过,在上述案件中,经过我们的详细调查,发现原告确实是调皮猴的著作权人,所以我们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浪费时间。
  2. 既然原告确实是著作权人,被告就只能正面迎战,来证明自己使用卡通猴的行为是合法的。我们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是从俄罗斯的一个专门的十字绣网站上下载卡通猴图案的,下载是完全免费的、开放的。这说明原告自己并没有剽窃原告的调皮猴,但是仅仅证明这一点是不够的,因为如果别人剽窃了原告的调皮猴放在网上,被告下载并使用,即使被告不知情,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为了进一步证明卡通猴的合法性,我们通过网络找到了卡通猴的原创者的信息,她是俄罗斯的一个女设计师。当然,我们无法让该设计师出庭作证,也无法获得该设计师对卡通猴拥有著作权的确凿证据,但是我们起码初步证明了卡通猴的“合法身份”,避免一开始就处于疑似剽窃者的地位。
  3. 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使用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完全一样,这样被告抗辩的余地很少。而在上述案件中,卡通猴与调皮猴并不相同,有很多明显的差异,比如卡通猴为头像加两只手,戴有头饰,呈雌性特征,调皮猴则为全身像,无头饰,呈雄性特征。对于不完全相同的作品,法律上判断侵权的标准是“实质相似”,这个标准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不同的立场,看法可能完全不一样。我们的要做的工作就是说服法官,接受这两只猴子实质上不相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制作了卡通猴与调皮猴的比较一览表,从整体和局部两个层面诸多方面对两只猴子进行了详细比较,最终结论是:两只猴子差别很大,共同点很少,因此不构成实质相似。原告只是大而化之地强调两只猴子“神似”,没有进行详细的比对分析,无法令人信服。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准备明显比原告充分,这也是最终取得对我们比较有利的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4. 与机器猫、变形金刚等完全靠作者想象创造的形象不同,猴子本身是自然存在的动物,其作为十二生肖之一的形象也深入民间,成为众多文学艺术作品描写描摹的对象。这些猴子形象之间(包括卡通猴与调皮猴之间)不可避免地有相似之处,但是这些相似之处属于猴子的基本形状和艺术创作的通常处理方式,是合理的。如果因这些相似之处而认定侵权,会打击创作热情,不合理地限制公众的行为,与著作权法的宗旨相违。这也是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必须考虑的。

 

案件结果

尽管我确信被告可以完全胜诉,但是被告考虑到时间、精力等因素,同意给予原告少量赔偿金,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律建议

  1. 对于十字绣店铺这样大量使用图案的企业来说,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不能认为从网上获得图片就是可以合法使用的。网上有些图片本身就是侵权的,如果下载使用,即使事先不知情,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著作权侵权的特点之一。当然,完全不使用网络图片和一一核查网络图片的合法性都是不可能的,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是:1)避免使用那些众所周知的属于他人作品的图案,如喜羊羊与灰太郎、海宝;2)下载图片时留意有关著作权标志或声明,如果标有“C”、“版权保留”或“未经同意不得转载”等或者直接表明作者姓名或名称的,说明是受保护的作品,应避免使用;3)要使用破解密码等技术手段才能下载或打开的图片,通常是受保护的的,应避免使用。
  2. 如果接到别人指控侵权的律师函、法务函等,应当如何处理?完全置之不理肯定是不妥当的,因为对方在发送这样的函件之前通常都经过了一定的调查,握有一定的证据,置之不理会迫使对方到法院起诉,使双方失去谈判解决的机会,增加额外的费用。接到这样的函件,应当仔细阅读,确认自己是否存在函件所述的侵权行为,如果确实没有,则可以回复对方说不存在侵权。如果确实有涉嫌侵权的行为(无论数量、时间和金额等是否与函件所述一致),则不应直接回复,而应当要求对方提供作品登记证以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对有关作品拥有著作权。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则暂时搁置此事。如果对方能够提供,则可以考虑与对方直接接触,协商解决。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较少的赔偿金,换取对方不再追究,对方往往会接受。如感觉自己无法妥善处理或者涉及金额较高,应当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处理。
  3. 如果接到法院传票,被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应当委托律师应诉,不宜自行处理,因为知识产权案件是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自行处理往往不得要领,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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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立志
  • 执业律所:
    隆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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