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某、叶某双方于2001年9月29日在长沙市岳麓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于2007年12月2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当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某苑XX幢XX号房归吴某、叶某共同所有。2010年吴某起诉要求对双方共同拥有的上述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诉讼中,根据叶某的申请,依法委托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上述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436190元,叶某想要这套房屋,但要求吴某共同承担其离婚后到诉讼这一期间承担的银行贷款,以及该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
分析:由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应共同享有及承担该房屋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离婚到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贷款一直由被告承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这期间一半的房屋贷款合情合理。其次,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在将房屋判与叶某时应当减去尚欠银行贷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