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中俊律师亲办案例
未作出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和起诉
来源:储中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6
浏览量:911

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在无工伤认定书的前提下,提出工伤之诉,虽被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但后起诉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工伤索赔。


陈某WX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W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

被告WX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与被告WX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玲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其系公司员工,被指派至*博物馆任保安员。2013年11月13日8时30分许其因加班骑车经过WX市通云路和春晖路口时被第三人所撞,造成其受伤。该交通事故于2014年10月16日审结,审理过程中查明其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其受伤应为工伤事故,理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理赔。因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其向W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其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232.64元,合计32945.64元。庭审中,陈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000元。

被告公司辩称:本案应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陈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认可,但其为陈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经审理查明:陈某于2013年4月入职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9月起公司为陈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3年11月13日8时30分许,陈某公司要求前往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负事故责任。2014年12月30日,陈某主动提出离职并离岗。2015年1月6日,陈某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盖章(本栏由用人单位写明受伤害经过是否属实,是否同意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盖章未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16日,公司为陈某办理了退工手续,WX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载明:于2015年8月31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同日以仲裁请求超出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某遂诉至本院。经本院委托,W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陈某致残程度为十级的鉴定结论。

庭审中,双方确认陈某受伤前每月工资为1850元。

以上事实,由陈某提供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民事判决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司提供的退工单、个人缴费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在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盖章,表明其对陈某受伤构成工伤没有异议。陈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陈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又因公司为陈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不予理涉;公司应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公司对陈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某公司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W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以上内容由储中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储中俊律师咨询。
储中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27好评数3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劳动西路231号嘉仁大厦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储中俊
  • 执业律所:
    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7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劳动西路231号嘉仁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