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举证利息提前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来源:余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4
浏览量:594

案件描述

本案中笔者代理原告。2015年3月原告通过朋友介绍向被告借款18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当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出借款项18万,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为1.5分,还本付息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一期,共六期)。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只归还前三期本息,直至借款到期后,仍有三期本息未予偿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后,被告承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着借款关系,但对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有异议,其认为:原告实际上只借款163800元,还有16200元作为六个月的利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也即被告只到手资金163800元。


双方围绕实际出借金额展开辩论

本案双方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异议,但对原告实际出借于被告的金额有异议。原告主张金额为18万元,被告主张实际出借金额为163800元。针对以上争议点,原告出示以下证据证明借款金额:

1.18万元的银行转账流水;

2、被告签收的收条一份。

被告出示以下证据证明未全额收到借款本金:

1.被告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

法院对原告证据认定如下: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可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关联系、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该组证据可直接证明原告的实际出借金额为18万元。法院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并无关联性。

这里法院为何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与被告主张的事实(实际收到163800元)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性?被告提交其名下账户的交易明细,按照被告自身说法是,从交易明细单上可以看到当天被告收到款项金额为18万元,但是不到几个小时从其账户中有划扣了16200元资金到案外人账户,据被告说案外人是原告掌握的朋友或者亲属的账户,但是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仅以此证明16200元资金被原告截留并无关联性。

法院认定原告对被告借款本金为180000万元

法院在综合该案所有的证据基础上最后认定:1.原告对被告实际借款本金为18万元。,故最后法院判决:

1.判决被告在10日归还原告剩余三期的本金及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过程中,法庭判案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即通过证据证明呈现的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案的客观事实也许真的是原告控制第三人账户,将被告账户借款资金以利息提前划扣,但是被告无法通过举证来证明,故法官无法支持被告主张。目前在民间借贷以及地下钱庄借贷往往会从借款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再将剩余款项出借给借款人,在整个出借过程中,往往会利用第三人的账户来回款,而不是用出借人自己的账户回款,这样可以达到规避提前扣除利息的而又不轻易被法院察觉的目的。实务中笔者还遇到另外几种规避提前扣除利息的做法:

1、就是按照约定的借款额度全额发放到借款人名下账户,再让借款人取现的方式将利息给到出借人(现金交付);

2.按照约定的借款额度全额发放到借款人名下账户,但该账户实际上有出借人时间掌控,等借款划到借款人账户后,出借人再将资金以其他名目转移到第三人账户中(实际上该账户也是有出借人掌控)。

以上两种提前扣除利息的手法比较隐秘,在诉讼过程中比较难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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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龙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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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金龙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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