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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书红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黎书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7
浏览量:3035

    原告之父刘大人与刘养女系父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养子女),系刘大人的长女(根据户口记载及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另外,刘大人与刘养母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刘老二、刘老三、刘老大三个亲生子女。从1973年起,刘养女就与父亲刘大人及家母刘养母生活在一起,而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在1970年之前就被家母刘养母送回浙江省宁波市外婆家生活。妈妈刘养母于1981年从原遵义市某建筑公司退休后就回到浙江省宁波市生活,并已于1993年夏天因病在浙江省宁波市去世。1982年,刘养女与前夫王国大结婚,并与家父刘大人也一直生活在一起。1993年,刘养女便和前夫王国大经家父同意后,两人便共同出资出力修建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银新村XX号的房屋一栋,共计面积约180平方米。1998年11月,在刘大人住院期间,刘大人留下代书遗嘱,将金银新村XX号房屋的所有权全部留给刘养女,且该遗嘱由邻居叶明代书,有医院的三名护士签名,也有刘大人的亲笔签名。1999年11月,刘大人在医院去世。2000年8月26日,刘养女与前夫王国大离婚,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书。

    可是,2010年2月份,原告刘养女从金银新村社区居委会得知,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银新村XX号房屋已经遵义市中心公证处作出遗产继承公证,并由该处作出了(2009)黔遵市中心证字第X号继承权公证书,且刘老二、刘老三二人依据该公证书已到遵义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遵房权证监字第XY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认为: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隐瞒了如下事实真相:

    第一、家父刘大人并非只有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三个子女,原告刘养女也属于其子女。

    第二、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银新村XX号的房屋,共计面积约180平方米,并非家父刘大人和家母刘养母的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系刘养女与前夫王国大以及家父刘大人共同出资出力修建,依法应属于刘养女、王国大与刘大人、刘养母的家庭共同财产。

    第三、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银新村XX号的房屋,共计面积约180平方米。因房产以家父刘大人的名义修建,故家父刘大人生前为防止在其去世后有遗嘱纠纷,遂立遗嘱将该房产全部给刘养女所有。

    第四、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银新村XX号的房屋,共计面积约180平方米,原房产证(监证0012356X号房屋所有权证)一直由刘养女持有,并非由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不慎遗失。

    第五、家母刘养母于1993年在浙江省宁波市去世,并非在遵义去世。

    第六、刘养女在家父刘大人去世以后,一直占有、使用或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银新村XX号的房屋,现该房屋由刘养女对外出租给承租人多年。

    为此,原告刘养女认为:刘老二、刘老三、刘老大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证处,骗取了(2009)黔遵市中心证字第X号继承权公证书,并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刘养女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及依法分割XX号房产。

    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刘养女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看:(1)养父刘大人在1998年患脑溢血后,入住遵义某人民医院医治,立遗嘱人刘大人,代书人为叶明,证人有当时的护士王小花、熬煎中药的杜师娘和邻居叶明。(2)本案的遗嘱为代书遗嘱,遗嘱为代书人叶明代书,除了有养父刘大人的签名外,还有叶明及证人王小花和杜师娘的签名、证人的证实均足以证明遗嘱上的签名为养父刘大人在患病期间所签。(3)虽然遗嘱是养父刘大人在患病期间所立,但是所立遗嘱时养父思维清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4)有张大妈等证人的旁证印证。(5)本案的代书人叶明及其它证人与刘养女没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真实可靠。

    在一审中,被告方当庭提出必须对刘大人的签名进行鉴定,若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则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之后,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大量证据,一审法院没有准许鉴定,依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被告方以一审法院不允许对遗嘱的签名进行鉴定为由进行上诉,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亦结合本案大量证据,指出:是否同意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足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不进行司法鉴定也有利于减轻当事的诉讼成本,一审法院未同意鉴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将涉案房屋(价值在30多万元人民币)归原告所有,并分别支付两被告一万多元。

  注:本案例中有关人名、地名及案号本律师作了改写,是本律师在2010年年度中的一经典遗产继承纠纷案例,通过精心准备、大量收集并保全证据,敬业敬职,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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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黎书红
  • 执业律所: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3*********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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