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张某诉称,被告公司承接了一项目工程,因项目资金紧张,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顾某向其先后借款共80万元,并出具80万元借条,商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为月息5%。借款到期后,被告公司未能按期还清借款,特诉至法院。
代理过程:我方代理被告参加了庭审,庭前我们收集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公司的并未参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张某应当知道顾某的真实身份,即顾某系挂靠被告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并没有代表被告公司对外借款的权利,在庭审中我们提出的主要观点是顾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同时也并非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应向合同相对人顾某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请,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启示:表见代理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运用是个难点,很多细节会直接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目前此类纠纷比较多,争议也比较大,同一个案子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问题就在于你的理由能不能说服法官,这时有效辩论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律师具备大量的办案经验和辩论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