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大、张二、张三
被告 张四(委托人)
基本案情:
老张夫妻一生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张大、张二、张三、张四。因张四最小,一直随父母生活,得到的照顾也是最多的。其他三个子女多有微词,认为父母太过偏心。张四大学毕业后,向哥哥姐姐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七年后,父母先后去世,留下40万元存款。张四将其中30万交给了张大、张二、张三。三人要求张四交出剩余10万,张四称那是自己应得份额,拒绝交出。协商不成,三人将张四告上法庭。
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张四曾亲口承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应当交出剩余10万。
被告认为当时只是随口一说,而且当时所谓的“遗产”根本不存在。
代理意见:
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权只是一种可期待权利,并不是实际享有的权利。所以,在继承开始前,对继承权的处分根本无人谈起。放弃继承的承诺只有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同意继承。
本案中,继承开始前张四的承诺无效;继承开始后,没有作出任何表示,视为同意继承。故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