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小一、张小二(委托人)
被告:张大、张三
基本案情:
张老与刘老系夫妻,一生生育张大、张二、张三三个儿子。其中,张二先于老夫妻去世,留下张小一、张小二两个孩子。张二去世时,因没有留下遗嘱,老夫妻为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部分遗产。现老夫妻去世,张大、张三认为张二已去世,无权分割老人遗产。张小一、张小二认为,张二也是老夫妻的子女,有分得财产的权利。虽然张二去世早,可还有他们在,张大、张三不能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二去世时,老夫妻为其父母,自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相应份额的财产。
老夫妻去世,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二也是子女之一。不同的时,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老夫妻是被继承人,张二是继承人。张二先于老夫妻去世,就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张二晚辈直系血亲张小一、张小二代位继承。
案件结果:
判决支持了张小一、张小二的诉讼请求,由二人代位继承张二应得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