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蕊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高管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审判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来源:连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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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疑人徐某是一家经营电商平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经营模式被认定为传销在2014年五一期间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在侦查阶段、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并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详细阅卷后(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卷宗多达二十余本),就本案的管辖及罪名定性问题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的律师意见。当地办案机关积极听取了律师意见,并在案件提起公诉后由一审法院就本案的管辖问题层报至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在确定本案的管辖期间,连蕊律师、张思星律师又多次前往当地法院与承办法官就被告人的取保候审事宜进行沟通。最终本案由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连蕊律师、张思星律师为其出庭辩护。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就本案的罪名定性、非法证据、程序违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质证和辩论,法庭宣布择日宣判。近日,一审法院告知辩护人决定对被告人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被关押一年有余,终于走出看守所。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律师评析】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的一项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以决定对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实践中,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情况最为常见。其中取保候审的难度随着案件进程的发展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逐步递增。而辩护律师在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与办案机关有效的沟通交涉,如侦查阶段与公安办案人员表达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建议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在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律师可以结合案件的进展变化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律师意见;即使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依然可以利用自身的办案经验和策略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本案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警醒公司高管、民营企业家在日常的经营中,不应仅仅重视民事、行政法律风险,而忽视了潜藏的刑事法律风险。在作出重大决定时,一定注意咨询专业律师,全面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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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连蕊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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