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蕊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嫌疑人被羁押7个月,最终无罪释放
来源:连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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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杜某找到连蕊律师,称她的丈夫黄某被刑事拘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2009年4月以来,黄某在海淀区安定庄后街某经营部,通过送货的方式向辜某、吴某贩卖假冒的GMT、多玛品牌的地弹簧等物,销售货物共计人民币46100元,后被抓获,并从该人在丰台的店内起获大量可以地弹簧及门夹等物,经鉴定货物价值人民币25940元。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黄某的违法行为尚未到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标准。连蕊律师于该规定发布的当日,与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取得联系,明确阐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追溯标准,以及本案中黄某尚未构成犯罪的事实,要求解除限制黄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连蕊律师的观点,对黄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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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连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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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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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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