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祝某某原系嘉兴市南湖区一家箱包企业的负责人,后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2012年9月14日停产,累计拖欠50余名职工二个半月工资共计230000余元,数额较大,造成被拖欠工资工人群体闹访,甚至围堵政府相关部门,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后祝某某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罪名介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三、【律师承办过程】:
律师在介入本案的过程中了解到,本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案件。南湖区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均十分关注该案的进展。
本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包含以下三点:一、必须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的逃避行为;二、拖欠的标的必须是“劳动报酬”,也就是劳动法规定的“工人工资”;三、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的催告程序。而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卷宗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中被告人祝某某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也没有转移财产拒付工人工资的故意,之所以造成无法支付工资的局面,是因为行业不景气、加之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无力继续维持企业生存。客观上本案涉及的230000余元的劳动报酬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受害人陈述且拖欠的部分金额根本就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同时劳动部门的责令支付的催告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所以,办案律师在仔细分析了案情后,最终从被告人不符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本案中行政处置程序存在瑕疵、案件缺乏必要的被害人陈述从而无法对应检控的劳动报酬金额等角度展开辩护。庭审效果赢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得到了旁听本案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高度认可。
四、案件结果:
鉴于该案在当地影响十分之大,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半。经过二次开庭审理,律师竭尽全力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这个结果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对律师的工作也十分赞赏,明确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