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委托方)
被告:男方
案由: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于2008年6月结婚,并于次年11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因为子女教育及生活习惯差异太大,开始出现矛盾。随着时间越长,矛盾越来越多,最终无法调和。女方于2013年提出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2011年女方所购买的商品房。女方认为该房虽然于双方结婚后购买,但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协商无果,女方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婚内所购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办理过程:经过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发现争议房产为女方将其婚前所有的一套一室一厅的小居室卖掉,再加婚前存款10万元购买的。当时,为方便交易,女方通过电子银行转账,将10万元打入了开发商的账号,没有去银行取回单,也没有保存电子转账记录。
我们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了当时的转账记录,和该帐户的基本信息,证明此存款是女方婚前所有,并直接转账进了开发商账号。
卖小居室的钱就比较麻烦。因为当时卖给一位朋友,双方比较熟,就让朋友帮忙,将钱直接打给了开发商。现在朋友已经去了外地,电话也打不通。时隔太久,开发商工作人员也有变动,找不到当时收款的会计,无法出具证明。而在房管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了避税,在金额上与实际数额有一定差距,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我方通过各种方式,一直在寻找当时买房的朋友,申请法官暂缓判决。法官没有采纳我方意见,一审,终因证据不足败诉,法院认定10万元为婚前财产,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我方不服,提出上诉。终于在二审开庭前联系到了该朋友,并愿意出庭作证。二审法院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发还重审。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我方请求法院调取了当时朋友的转账记录,印证朋友的证言。至此,转账记录、时间、数额,房管局过户记录,与女方陈述、朋友语言相印证,证实卖房所得全部支付了2011年女方所购房屋的价款。
最终,法院认定2011年女方所购房产为其婚前财产所购,虽然财产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不能改变其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得分割。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述。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男方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