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俊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行业非法用工受伤可以适用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程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量:1051

2014年,某楼盘建筑工地,总包将该工程搭架子的工作发包给张某,张某招用的劳动者胡某在搭架子的过程中不慎摔落受伤,脾脏切除,多处肋骨骨折,已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伤愈后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胡某找到本律师。

诉讼思路:

这种常见的非法用工受伤,在用工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采取劳务用工赔偿的方法直接起诉,也就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但是《劳动和社保保障部关于确立芝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苦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明确张某招用胡某的用工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即可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本案中,只要能证明,总包发包给张某属非法分包,而张某没有用工资质即可。

我们知道,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但工伤赔偿则不用,一般是以上一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因此,结合本案,适用工伤赔偿标准,作为劳动者的胡某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手案件后,到建筑工地实地了解情况,虽然工地的工人和包工头都认可非法用工,并答应赔偿,但不肯出具任何书面凭据,因此在与当事人充分的沟通后,先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庭上,包工头出庭认可了其非法用工的关系,仲裁委也支持了我们的申请,确认了劳动关系,但中院适用最高院会议纪要精神,驳回了劳动关系的确认,但没有关系,最重要的事实部分已在判决书中确定。

之后以中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为基础,直接适用前述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庭审中关于胡某的请求,法官也基本认同,现在该案仍在调解中。

结语:

目前建筑行业非法挂靠、非法分包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国家立法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正在日趋完善,但也需要法律工作者能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给予劳动最大限度的保障。

以上内容由程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俊律师咨询。
程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44好评数5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泰山路1号中星商务大厦1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俊
  • 执业律所: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4*********8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九江
  • 地  址:
    泰山路1号中星商务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