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亲办案例
许某某医患纠纷司法鉴定代理词(结果是医疗机构依法担责)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6
浏览量:1123

代理词

尊敬的各位专家: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徐XX的委托,就原告徐XX诉被告XXXX地区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担任委托代理人。经查阅涉案病历和有关医学资料,质询医学专家,参加听证,代理人认为:

XX院方漏诊、误判,没有采取正确的诊疗方案,是导致患者的死亡的根本原因,故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在下述三个步骤中,XX院方任一步骤措施得当,均有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

一、在血栓形成后,没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导致深层静脉血栓形成;

根据医疗常识:术后24---48小时是血栓形成的高发期,D-二聚体、纤维蛋白降解产物是判断血栓形成重要理化指标,特别是D-二聚体对肺栓塞(PTE)的敏感性高,特异性差,当D-二聚体检验数值偏高时,就应该考虑到患者已经有血栓形成。

本案证据显示, 2014621852凝血检验报告单D-二聚体、纤维蛋白降解产物都高于参考值4倍以上数据,证明患者郭XX体内很有可能已经形成血栓。

这时为进一步确诊肺栓塞(PTE)而排除其他疾病,可以用排除法做进一步检查。这个时候超声检查就是首选。

XX院方是怎么做的呢?

病程记录中显示,患者郭XX做手术的时间是20146191415点半左右,20146211147XX主治医师查房记录中提到过“患者D-二聚体高,嘱患者床上双下肢屈伸功能锻炼,预防血性形成”(代理人认为“血性”系笔误,结合上文其原意应当系“血栓”),说明医院方已经注意到可能形成血栓,但未采取相关检查、治疗措施。

二、在深静脉血栓形成后,同样没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最终导致患者肺栓塞(PTE);

根据医疗常识:当D-二聚体检验数值偏高,且同时发现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证据,应当能够预断到引起肺栓塞(PTE)的风险在加大,而且深静脉血所引起的下肢肿胀是单侧下肢或双侧下肢不对称肿胀。

本案患者2014621852凝血检验报告单D-二聚体、纤维蛋白降解产物都高于参考值4倍;2014622上午10许,XX家属发现患者右腿肿胀,XX院方应当能够预判到本案患者引起肺栓塞(PTE)的风险在加大。

而院方是怎么做的呢?

XX患者体征表现和院方的诊疗表现上分析,2014622上午10许,家属发现患者右腿肿胀后通知护士,护士告知患者家属“多揉揉”,15时许未见好转,家属告知仝XX医生,仝XX医生查看后告知家属“可能是血栓,别揉了,明天给你开个化验单做个检查”,18时许,仝XX医生已经下班,告知何X医生腿肿现象后也未得到何X医生的重视,其仅在1936分向患者郭XX开具了心脏彩超检查申请单,让患者郭XX到明天再做检查。

根据一般医疗常识:下床活动,促进血液回流,增强血液循环仅是早期发现下肢深层静脉血栓的预防措施,在院方嘱咐的“多揉揉、床上双下肢屈伸功能锻炼”之类的措施难以达到效果时,就应用采用预防性抗凝血疗法,如必要的药物:小剂量肝素、口服抗凝剂、抗血小板制剂。

当深层静脉血栓形成后的超声检查,应当走的是“急诊”,而不是等到“明天”。

三、肺栓塞(PTE)形成后,措施不当,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一般医疗常识正确的治疗方案是:

1、在急救处理期应当:

1)绝对卧床休息,高浓度吸氧。

2)放置中心静脉压导管,测量中心静脉压,控制输液入量及速度。

3)镇痛。有严重胸痛时可用吗啡皮下注射,休克者避免使用。

4)抗休克治疗。

5)解痉。

2.抗凝疗法

给予相应抗凝治疗。

3.外科治疗

1)肺栓子切除术 本方法死亡率高,但可挽救部分患者生命,必须严格掌握手术指征。)

2)腔静脉阻断术 主要预防栓塞的复发。方法有手术夹、伞状装置、网筛法、折叠术等。

而医院的做法与上述要求均不符。

四、院方应予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理由:

1、部分病例缺失,且无交(接)班记录。

201462111472014623155之间38个小时没有任何病程记录的相关记载,尽管院方可以从因工作繁忙,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后补的角度为自己辩护,但是,病程记录中连交(接)班记录也没有,显然是让人无法理解的。

根据《病历规范》第二十二条第()项规定,院方应当在交接班之前书写交接班记录。院方的交接班管理的混乱,相关医生的责任心缺失,是造成本次医疗事故的根本原因。

2、患者郭XX的住院病历书多处写不完备,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属于违法、违规就诊行医。

如:20146211147XX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没有其本人的签字,根据卫生部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病历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治医师必须签字。

3、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医生科普项目编辑的百度百科关于对肺栓塞关于预防的解释中得知,早期如发现下肢深层静脉血栓形成,多数病人可以预防肺栓塞的发生。以上事实说明正是院方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贻误了患者郭素芬的最佳救治时机。

4XX的病例档案中有一张其他病人康XX的凝血化验报告单,证明院方在病案的制作、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院方极有可能依据其他病患的化验数据对郭素芬进行诊疗。

5、证人乔新X、栗秀X证言。证明2014622上午郭XX的家属发现郭XX有腿肿现象,多次与护士、医生反映,院方怠于针对郭XX的病情与诉求进行相关检查,也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

综上,我方认为,安阳地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常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此次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张勇

201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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