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结果是判三缓三)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6
浏览量:82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国家公诉人: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明妻子崔X云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张勇为王X明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根据案卷证据材料和依法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被告人的主观犯意看:是激情犯意。

被告人主观犯意的产生,是基于一时的充动,是激情之下没有考虑后果,产生的犯意,主观上属于是间接故意,而非有预谋的直接故意,因此,在量刑时应与有预谋的直接故意犯罪相区别。

二、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看: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被告人向李X友泼汽油的行为,尽管不像李X友陈述的那么夸张,但是这个基本动作还是有的,在本案中能够查证属实,但是否有掏打火机的动作,就目前来看,属于是事实不清,无法证明,应当不予认定。指控罪名的未遂不是实行终了的未遂,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三、从客观方面看:是客观不能犯。

在双方力量明显悬殊的情况下,即使是被告人有掏打火机的行为显然也是客观不能犯。基于此,考察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辩护人认为更主要的是有一种泄愤和恐吓所占的的成份更大一些。

四、从案件发生的前因看:被害人李锦友一方存在明显的过错。

1、、本案所谓的王X明与刘X付、刘X喜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有伪造的嫌疑(对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恳请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相关国家司法机关提出侦查建议)。

2、对被告人的妻子崔X云等人的殴打行为(对这个问题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去调查取证,对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证据材料没有进行收集,显然公安机关在片面的取证,对这个问题同样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注意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纠正)。

五、从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看: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六、本案发生的特殊性: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中联水泥厂强征农民土地,相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法制意识不强的农民不知道、不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没有能力去改变这个社会现状,但是一个善良、正直的法律工作者,完全可以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彰显我们应有的道德同情和公平正义的法制观念,因此在量刑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

辩护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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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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