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某土地纠纷代理词(结果是调解结案)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6
浏览量:1577

答辩状

答辩人:刘,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乡*村*号。

被答辩人:*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任某,职务:乡长。住所地:*乡*村。

答辩事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状答辩如下:

1、根据原告提供的土地登记信息,该宗土地的的登记所有人是*县*乡敬老院,*乡人民政府仅是主管部门,故本案原告无权提出诉讼。

(如果本案原告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认定本案,这该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2、本案征地协议所述的2.97亩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城村委会出让不是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属于是无权处分,原告基础性的证据就存在问题。

(依据8688版《土地管理法》第八条、04版《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乡、村、组三级所有。)

3、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乡敬老院完成了土地征用的流转手续、满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的条件,故目前原告证据征地协议所涉的2.97亩土地,权属不明,建议原告先行向*人民政府提出确权认定。

(根据8688版《土地管理法》14151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5条,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土地的批文)

4、土地权属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的确权处理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无权改变土地现状。

(依据86版《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04版《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5、原告提供的系列证据(土地登记申请表、审批表、调查表、宗地草图、宗地图)与征地协议均不符,证明不了多出的土地部分(约750平方米)取得的合法性。故原告有恶意诉讼,通过诉讼的形式侵犯案外第三人权益的嫌疑。

6、原告提交的证据相比之下变化较大,自相矛盾,有蓄意混淆事实的嫌疑。

原告提交的丈量日期为95923的《宗地草图》显示:邻公路部分的长度是57.20,东侧南北长是81.60。但是丈量日期为2015323的《宗地图》显示邻公路部分的长度却变成了46.23(比原图少了10.97),东侧南北长变成了67.46+10.1877.64(比原图少了3.96),这些部分的减少,必然就造成原告要向位于*乡敬老院西南角的被告主张某。于是也就有了宗地西侧南北长原图为39,现图成了39.08+12.23=48.31,整整多出了12.31

7、被告占用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村民小组的,与本案原告毫不相干。

综上所述,*乡人民政府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既证明不了涉案宗地取得的合法性,也证明不了自己是涉案宗地的所有人,也证明不了被告侵占了涉案宗地。

答辩人:刘X

201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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