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代理词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6
浏览量:3255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XX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张勇提供法律帮助,担任代理人,经法庭开庭审理,本代理人认为:

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被告出示的证据是无效证据,被告对原告已经构成侵权、以及原告一家被迫外出租房的案件事实清楚,均有证据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告是涉案物权的合法所有人,依法应予认定。

原告与周XX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告一家在受让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案件事实,以及原告儿子将户口迁至小马屯村301号院1号的案件事实,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法应予认定。

二、被告出示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依法应当不予认定。

1、周X民在原告与案外人周XX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是作为见证人出现的,且见证行为在前。周X民在被告的证据中又证明涉案宅基地属于是何X红所有,很显然周X民是在作伪证。

2、至于何X红将涉案土地、房屋抵押给本案被告的意思表示,完全属于是无权处分。何X红既没有原告与周XX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也没有其他所有权证明,更不会有经过房产部门登记的证明,完全是在空口说白话,同时原告对此也毫不不知情。

三、被告堵原告门、锁原告门的案件事实,立案时原告已经申请贵院向辖区的派出所予以调取,且开庭时被告对该项事实供认不讳,原告又出示了照片予以证明,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认定。

四、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一家人被迫租房外出居住的案件事实同样有原告儿子与玛雅房屋中介公司灯塔路店的《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押金收据、租金收据予以证明,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法应予认定。

五、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一家人有家不能回,颜面扫地,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备受打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张勇

20151016

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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