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6
浏览量:808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国家公诉人: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波家属王X英的委托,并经王X波的同意,指派执业律师张勇为王X波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现结合案卷证据材料,和刚才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有罪罪轻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X波系投案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交通肇事发生后,被告人王X波积极拨打110120电话,随后自己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X波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X波此前从未受到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交通肇事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从公安机关的讯问,到今天的开庭审理,被告人都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案件的全部事实,同时已经赔偿受害人,被告人已要求家属继续与对方调解,以更好的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宽大处理。

三、安公交认字【2015】事故第0225号《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存在明显的瑕疵,客观性、合法性差。

涉案肇事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该车行车记录仪转速表不合格。辩护人认为:

1)、涉案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转速表不合格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该检验报告仅可以证明涉案车辆行车转速表在事故发生后不合格,在事故发生时行车转速表是否合格?事实不清。无法排除该项客观事实是由本次交通事故的碰撞造成的可能性。

3)相关案卷材料仅显示公路本身没有夜间照明条件,王宗波车辆开启大灯,但三轮车的车灯是否完好、是否开启了车灯,三轮车驾驶员王XX是否有三轮车驾驶证,均没有证据材料予以显示,交管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遗漏了重要的案件情节。

基于以上三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客观性、合法性较差。

四、量刑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事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综合本案的全部案件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以判处一年半左右的刑罚为宜,如与被害人一方能够达成谅解,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20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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