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相少民初字第00280号
原告:希小妹(暂用名),女,2015年8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理人:希某某,女,1994年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明星,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饮马桥1078号,联系电话:15599001609
被告:敏某,男,1993年生,住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希小妹诉被告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某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调解。原告法定代理人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星,被告敏某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份,希某和被告敏某在网上聊天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11月分手,2015年8月希小妹出生,但被告不履行作为父亲责任,多次协商均无果,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暂定人民币432000元(幼儿入园费、就学费、医药费等待实际支出再主张);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若有)等均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希某某与敏某所生女儿希小妹(赞用名)归希某某抚养。
二、 被告敏某自希小妹出生后每年支付原告希小妹抚养费人民币1万元至希小妹18周岁止。抚养费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敏某自2016年至2033年每年8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万元至希某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户名:希某;卡号:60138261**********)
三、 被告敏某有权探视希小妹,每月至少可探视两次,具体探视时间、地点由希某与被告敏某另行协商。
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希小妹承担,案件鉴定费3840元(亲子鉴定费)由被告敏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骆某某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