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大卫律师亲办案例
肥城逆子虐待母亲案定性为虐待罪有误
来源:皇甫大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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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肥城一青年张某动辄对父母拳打脚踢,2010年11月26日,张某买了酒到父母家喝,见母亲正在流泪,空气中弥漫着农药味。张某问母亲有没有喝农药。看到儿子冷漠的表情,母亲没说话只是一直哭。张某说了句“即使你喝了药也没有钱给你治”之后,继续喝酒。

 

 张某的父亲发现老伴喝了农药,赶忙将其送往医院。然而,张某仍旧不管不问。最终,张某的母亲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母亲的遗体被运回家时,张某多次用脚踹向母亲尸体,并把母亲的尸体扔到村里的路上。

 

 家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虐待罪对其进行刑事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采取残酷手段,对父母长期进行打骂,对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鉴于张某不知悔改,影响恶劣,因此按照虐待罪最高刑期对其确定刑罚,判处这名不孝子有期徒刑七年。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但该故意只包含伤害的故意,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故意。

 

如果张某之母不堪忍受张某虐待服毒致死,而张某对母亲服毒毫不知情,因而客观上也无法实施阻止、救助等行为,就不能要求张某对其母死亡的行为负责,鉴于张某长期以暴力虐待母亲,并由此导致了母亲的自杀,以虐待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中,即使母亲是因为是其他原因自杀,张某作为儿子,也有实施救助的义务,更何况张某明知母亲是因为自己的虐待行为造成了母亲自杀,却不实施救助,任凭其母死亡的后果发生,张某的行为对其母的死亡,在主观方面符合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危害后果的发生。

 

当然,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也并不必然导致张某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即使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应该适用的量刑区间是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定性为虐待罪的情况下,顶格量刑,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但从刑期来看,区别确实不大,但定性确实有问题。

 

以上探讨的只是张某虐待母亲导致其自杀却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张某在其母死后殴打尸体、抛尸马路的行为还触犯了另外一个罪名,这就是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张某在其母死后殴打尸体、抛尸马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应该以侮辱尸体罪予以追究。

 

综上,法院以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人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属于定性错误。公诉机关没有追究张某侮辱尸体罪的刑事责任,属于遗漏罪名。

 

正确的做法是,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两个罪名来追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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