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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债务人股东清算责任案

来源:张宇昊  更新时间:2016-03-30 20:44  浏览量:242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大学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案件胜诉。通过清算诉讼实现债权,债权总额近2000万,形成于2003年,相隔日久,且债务人公司已经与2005年因未年检而被吊销,当事人本已对该项债权不抱希望做坏账处理。

律师通过前期调查发现原债务人已被吊销而未进行清算,而其股东宣称并不掌握公司账册无法自行完成清算。故律师设定方案直接起诉该司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北京**控股有限公司称该司不掌握公司账册,公司不能清算的责任不在该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可以清算,账册在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处;**集团有限公司、**大学公司辩称其为小股东,不应对公司未清算承担责任。律师对上述观点一一进行了驳斥,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应当依法清算,这是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且与股东持股比例无关,公司清算不能的状态明确,被告股东既然不能提交公司账册,不能完成清算程序,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被告不得不主动要求和解,经原告同意,对债务的支付方式,利息的减免达成一致后,律师代理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完成代理目的实现近2000万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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