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撤销结婚登记?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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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3月,张某与王某相识恋爱。2009615日,张某与王某喜结良缘。一年后,王某因患红斑狼疮住院治疗,此时王某才告诉丈夫自己患有红斑狼疮多年。张某在震惊之余,对妻子及其家人的欺骗感到愤怒。待王某出院后,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离婚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半年后,张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王某提出,离婚可以,但张某必须支付离婚后30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84万余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红斑狼疮不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疾病,但红斑狼疮会影响生育,病人怀孕后病况会恶化,部分患者确实不能怀孕。张某与王某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因王某身患疾病尚需治疗,又无生活来源,张某应给予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称的欺诈,仅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缔结婚姻。不包括双方合谋骗取婚姻登记或一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除了可能扰乱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对缔结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比如,某甲向某乙提供虚假的年龄、身份、健康状况等重要的基本个人信息,使某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作出愿意与其结婚的意思表示。
当然,以上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是一方故意而为之,如果连其本人也不知道,比如自身患有疾病就不一定了解,此时没有告知对方就谈不上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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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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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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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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