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财产是否都应平分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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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曹某、梁某于19907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111日生育儿子梁某某。婚后双方出现感情不和,并自2009年分居至今。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中路71302房是曹某、梁某于199910月购买,目前房屋登记在梁某名下,由梁某管业。20111222日,曹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离婚并平分上述房产。本案中,梁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其为残疾人,月收入为1500/月,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梁某身体残疾,长期需要请人员照顾护理;而梁某每月实发工资约1500元,难以负担护理费、生活费等必需开支,应属生活困难,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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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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