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案件,开发建设方能否作为被告
来源:海大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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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XX有限责任公司

答辩人XX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代为一审出庭诉讼,针对原告陈猫女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答辩人做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答辩人XX公司被列为本案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1、答辩人已将该项目全部委托给XX市人民政府,由XX市人民政府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答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823日,XX公司与XX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甲乙双方职责”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乙方作为该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自立项后至竣工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直至项目移交甲方运营等过程的全面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等的全面控制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所以,XX公司已将该工程全部委托给XX市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XX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答辩人XX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XX公司与XX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甲乙双方职责”第十一项规定:“乙方应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规程开展项目管理,及时对工程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所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答辩人XX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死者张XX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作为成年人,应该有感知危险的常识,明知该路段未投入使用,且在夜晚光线不足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施工地段导致死亡,死者自身的过错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由死者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法庭予以核实。

依据法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依据城镇或农村户口分别进行计算,赔偿数额不同,赔偿的年限也要依据死者的年龄进行计算,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有相关的证据支持,请求法庭予以核实。

答辩人:XX公司

20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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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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