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是金华一家专为房产建筑提代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在2008年以前多次为金华一家知名房产提供建筑材料,因为是多年合作的关系,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供货合同,之后发生纠纷。
季某找到本律师时正是诉讼期限的最后一天,第二天则过了诉讼期限。因时间紧迫,本律师只能在有限的几个小时内匆忙准备诉讼的材料,还得仔细注意不能出任何的差错,终于在离法院下班的最后半小时内将案子送至起诉。
本案现在庭审结束,季某已经取回其就得的材料款,对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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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我们也可以学到,即使是再要好的朋友再熟悉的合作人,该签的合同不能少,该有的程序也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