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纠纷
作者:蒋胜利 更新时间 : 2016-03-26 浏览量:509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399号
上诉人(原告原告)谢**。
委托代理人龙开俊。
委托代理人涂刚。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蒋胜利。
上诉人谢**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4)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期间,原审第三人陈*乙于2014年5月7日死亡,其儿子陈*甲为陈*乙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谢**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莉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龙 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审 营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4)营民初字第709号
判决时间:2014-03-25
判决:裁定驳回起诉
书记员 张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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