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印律师亲办案例
对一起简单继承案件所引发连环案的思考
来源:王忠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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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简单继承案件所引发连环案的思考

王忠印律师

三年前本人代理一起继承案件,不想一案引出多个连环案件。官司一打就是三年,虽然最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但是,对方当事人为了实现恶意占有他人财产,而采用的‘诉讼技巧’以至于着实让我吃惊不已。该案再次见证了‘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客观事实

虽然案件已经代理完毕,但是人为将案件‘有简变杂’的过程却让人深思。总觉得对那些为了恶意占有他人财产而不择手段的人,予以惩戒已势在必行,这是我始终思考的法律问题。

现将该案的整个发展过程做一简单介绍,希望热衷法律服务的读者或许有好的解决方法。

案件事实:

某李姓与某蒋姓系某女孩的养父母。形成实际抚养关系时(1947)某女孩仅两岁。1959年养父母离婚,某女孩判归养父某李姓抚养。1960年,某女孩12岁时养父某李姓与某杨姓(继母)再婚。

1965年某女孩上山下乡到某地插队,后与知青结婚,1993年某女孩夫妻携子女返城落户。由于返城后的某女孩家中生活困难,养父某李姓夫妻便从经济上一直接济某女孩。为了照顾养父和继母日常生活,从93年起,某女孩的小女儿小A就一直与外公某李姓夫妻共同生活,200237日,某李姓因病去世留有住宅一套,由某杨姓和小A继续居住。

2004年因小A怀孕已到预产期,便离开姥姥(某杨姓)家。某杨姓在征得继女某女孩同意后,让某李姓的侄女小B及其女儿小C一家人暂时搬到该住宅与继母某杨姓一起生活。

时隔八年后,也就是20128月,某女孩通过邻居得知该房屋不知何因已经过户到小C名下。由于小B不允许某女孩探望继母某杨姓,所以无法了解事情真相。为此,某女孩便提出让继母到自己家居住,遭到小B拒绝,某女孩甚至拨打110报案也无济于事。

为了保护某女孩母女的合法权益,某女孩先后多次起诉,借助法院的公权力,才查明本案基本事实2004年,被小B趁与继母某杨姓一起生活之际,采用胁迫、欺骗、诱导、蛊惑等手段,先采用伪造见证遗嘱,指定由继母某杨姓一人继承财产未果后,又采用虚假公正、证明继母某杨姓与养父某李姓无儿无女(包括养女)后,将养父某李姓名下房产过户到继母某杨姓名下,又采用赠与手段将房子赠与给小B女儿小C名下,而小C为了转移财产,在诉讼中又将该房产卖给小D

代理过程:

为了查明案情,本人接收代理后,依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某女孩的继母某杨姓告上法庭。为了辩驳某女孩的诉请,小B为继母委托的律师当庭出示了:1/有司法所出具‘遗嘱见证书’一份,2/继母某杨姓与小B之间签署的附条件赠与协议一份,3/某李姓与某杨姓无儿无女的单位证明二份。目的是证明法定继承的遗产已经合法转移,某女孩与某李姓之间早就解除了收养关系,即便没有解除收养关系某女孩的诉请也将无法得到支持。

虽然某女孩对见证遗嘱的效力,无儿无女证明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但来源于房管局档案室的‘买卖合同’,应当说是符合证据三性的,某女孩无理由质证其不是真实和客观存在的,后经法官释明‘如果坚持该诉求将无法得到法庭支持’。无奈,某女孩撤诉。

第二次诉讼:

某女孩撤回法定继承诉讼后第二次起诉,以继母某杨姓与小B间签署的赡养赠与协议侵犯自身合法财产利益为由,将继母某杨姓和小B告上法庭,诉请的是确认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无效。

第二次庭审中,小B向法庭提交了由继母某杨姓和小C之间签署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和养父某李姓和继母某杨姓单位开具的无儿无女证明,用于证明小B与继母某杨姓签署的赡养赠与协议没有履行,而是继母某杨姓将房子卖给了小C,某女孩无权起诉确认附条件赠与合同,因为主体不适格。

为了查清房屋真正过户的原因和单位开具无儿无女证明的真实性。某女孩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房屋的房产档案,以及请求法院通知养父某李姓和继母某杨姓单位到庭说明情况。结果发现房产档案中存有三分公证书,既一份是无儿无女公证书;一份是将房屋赠与给小C的公证书;另一份是继母某杨姓委托他人代办过户的委托公证书。而养父某李姓和继母某杨姓单位个人档案均记载某女孩系子女。而小B却当庭认可房子确实小C购买的。

诉讼中继母某杨姓丧失行为能力,某女孩想借助公安机关的公权力,接继母某杨姓到自己家中居住未果,为此,某女孩提起损害监护权纠纷诉讼,在该诉讼中继母某杨姓去世(因某女孩不知情故无法亲自为继母发丧)。期间,小C又将房屋转卖他人。

由于案件当事人一方去世,加上案由错误既诉请的事实不是法律事实。经法官释明:如果某女孩不撤诉,依法将依法驳回起诉。无奈,某女孩第二次撤诉。

第三次该如何起诉。同事们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认定买卖无效。一种意见以为‘无儿无女公正和赠与公证’有故意侵犯他人财产利益之嫌疑,应当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由于经过前两个诉讼,我知道采用哪种诉讼都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以买卖无效起诉,对方会说是接受赠与而获得的房产,若要以损害财产纠纷起诉,对方会说是以买卖合同获得房产,所以只是先诉那一个而已。最后确定以公证书赠与内容损害他人财产利益为由起诉。结果小C果然辩称是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房产过户的。而主审法官也认为是买卖合同,再次释明某女孩撤诉。

第四次诉讼是确认买卖无效之诉。本次诉讼法庭审理查明:本案的买卖行为系履行房屋赠与合同,采用的一种过户措施,而不是真是的买卖行为,因为没有网签,同时也不能证明给付了购房款,以此驳回了某女孩的诉求。

但是,本次诉讼法院查明,在办理法定继承(无儿无女)公证和赠与公证时,公证机关明明知道某女孩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公证申请人(小C和继母某杨姓)具有故意欺骗公证机关的欺诈行为,而仍然出具了公证书。所以,此次诉讼虽败犹荣。

第五次诉讼是讲小C和某公证处告上法庭。理由是双方恶意串通,尤其是公证处未尽法律定义无认真审查核实公证文件,已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诉请小C和公证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代理该案的困惑和思考:

在某女孩的维权诉讼中,案外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利用与继母某杨姓共同居住的机会,伪造、变造虚假事实,不但增加了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某女孩的诉讼维权成本。案外人甚至国家公证机关和司法服务机构敢于恶意串通,恶意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究其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下。假如国家法律能对民事案件中,恶意串通或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合法财产利益的行为,予以训诫或惩处,是指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或许类似本案的事情将不会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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