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律师亲办案例
购房不成,要求中介返还购房意向金
来源:陈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30
浏览量:372

2009年,刘女士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源,有意购买,于是与丈夫协商后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向中介支付了20000元人民币作为购房意向金。在购房意向书中,双方明确了刘女士所要购买的房屋地点、价格及成交时间进行了约定,此外,还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该份购房意向书实际为一份双方的协议书。

协议签订并支付了购房意向金的刘女士急于与卖家见面办理后续的手续,但中介公司却故意拖延、遮遮掩掩。刘女士心中不悦,便产生了解除购房意向书,返还购房意向金的想法。

在刘女士咨询的过程中,律师发现在本案中,虽然购房意向书中写明要交纳20000元购房意向金,但在交纳购房意向金费用的时候中介公司并没有给刘女士开具相应的收据。那么,在事实举证的环节中,能否证明已经交纳过20000元购房意向金则存在一定的风险。此外,在合同诉讼中,解除合同是要有相应依据的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否则,可能导致的诉讼的结果是解除了合同拿不回来钱。而本案中恰恰存在这样的风险。

因此,结合案情及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律师向当事人提出了建议,通过补充证据及随着事情发展结果到对我方有利的情况下再进行诉讼,以确保达到诉讼目的。

在一些取证工作的完成及事情的进展比较顺利并能确保达到诉讼目的时,我方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则辩称20000元购房意向金已交给卖房人,无法返还,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声称是刘女士主动放弃购买意向才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我方对中介公司的答辩意见及证人证言均进行了反驳,就该案向法庭发表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从事实部分、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解决购房意见书,中介公司返还给刘女士20000元购房意向金。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大量的二手房交易均由中介公司代理或居间完成,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会规避一些必须的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导致一旦有纠纷产生,出卖方与买方就成为矛盾的双方,而中介变成了第三方,为了便于取证,中介成为了矛盾双方争取的对象,形成了一种中介费用只收不退的现象。针对于这种现象,当事人需要在签订服务合同及办理相关事项的过程中,注意核实相关条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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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曦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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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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